衡器產品作為一種古老的稱重計量產品,自秦朝開始逐漸的被“衡同輕重”這一“標準”管理起來,作為一種“法制計量”產品,歷來受到管理層的重視。九十年代后期,電子衡器產品如“雨后春筍”快速得到發展,衡器產品的結構形式更加簡化,制作更加容易。
中國的衡器產品開始走向國際化,國外發達國家先進的衡器產品也逐漸地進入內地,衡器產品的標準問題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視。“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的證書制度應運而生,只要是通過了OIML的認證,則產品可以在成員國之間進行貿易。所以說,秦始皇的統一度量衡和當前我們國家提倡的統一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的標準文件,用長遠的眼光看,其意義、作用都有異曲同工之妙。畢竟OIML的技術水平目前來看比我們國內的衡器制造業水平要高。
國家一直在積極地倡導衡器產品向國際標準看齊,向國際建議OIML文件看齊,其目的是利用先進的標準技術,使衡器制造者有目標可以“對標”,來提高國內衡器產品的技術水平。但是,是利用國家標準“對標”,還是利用“型式評價大綱”對標,等同采用OIML文件是否適合中國的國情,在衡器生產廠和計量技術機構之間一直存有爭議。有觀點提出:標準是指導衡器生產的;型評大綱是管衡器“出生”的,將二者分離開來。
原文出自:中國衡器網
原文:現有衡器產品國家標準、型評大綱采用OIML國際建議的問題淺析 ;作者 范韶辰